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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多样化之破产清算

更新时间:2018-01-08 14:06:02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德州 > 武城
一、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流程说明:
(一) 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我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司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三、利弊分析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破产清算一般为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四、风险控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二)与破产重整不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及分配工作。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通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防止债权受损。
(四)破产财产分配后应及时领取,迟不超过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五)如破产财产分配时,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应积极督促结案,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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